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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除“四害”管理规定

广东省除“四害”管理规定

文章来源:时间:2020-12-09

(修订草案)

    第一条  为消除老鼠、蚊子、苍蝇、蟑螂的危害(以下简称除“四害”),防止疾病传播,保障人民身体健康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    第二条  本省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。

第三条 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,制定近期和远期除“四害”规划,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,使除“四害”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。

    第四条  除“四害”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“四害”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,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。

第五条  除“四害”应采取改造环境、控制“四害”孳生地、防范及杀灭等综合防治措施。城乡规划、建设和旧城区改造,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防治“四害”的卫生基础设施,配套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公厕,建筑物管线、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“四害”侵害的设施。

第六条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环境除“四害”所需必要经费予以安排,单位和居民住户的除“四害”费用由各自负担,其他场所的除“四害”费用由其管理(使用)单位负担。

    第七条 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(以下简称爱卫会)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,负责除“四害”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。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。

    第八条  在各级爱卫会统一组织下,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除“四害”技术指导和“四害”密度监测工作。

    第九条  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“四害”工作的督促和管理。

    卫生、宣传、文化、教育、新闻等部门,应做好除“四害”的宣传教育工作。

   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区的灭鼠工作。

  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部门,应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除“四害”工作的监督管理。

    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消除“四害”及其孳生场所的活动。

    村民委员会应积极组织创建卫生村活动,开展以管垃圾、管粪便、改厕、改畜圈、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,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除“四害”活动,使其逐步达到有关要求。

    有条件的镇、街道应建立除“四害”专业队伍。

    第十条  物业服务企业、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,并应做好以下防治工作:

    (一)经常清疏下水道、沟渠,平整洼地,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积水,控制蚊虫孳生;

    (二)垃圾等易招引、孳生苍蝇物质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,日产日清;

    (三)管好人和禽、畜粪便,粪池、粪缸应严密封盖。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;

    (四)完善防蚊、防蝇、防鼠设施,堵鼠洞,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。

    (五)积极参与当地组织的除“四害”活动。

    第十一条  食品生产经营、废品收购、禽畜饲养场、建设工程和集贸市场等易招引或孳生“四害”的行业和场所,其经营管理者或开办者要完善和落实防范、杀灭“四害”措施,并有专人负责除“四害”工作。

    第十二条  城镇除“四害”工作主要指标应符合《广东省除“四害”标准》(以下简称“省标”,下同。)要求。

    第十三条  凡开设除“四害”有偿服务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者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    (一)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、仓库、专用药物器械;

    (二)具备相适应的除“四害”管理和技术人员,从业人员须经除“四害”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上岗;

(三)有保障除“四害”工作质量与安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。

    第十四条  凡开设除“四害”有偿服务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者,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,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后方可营业,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市、县(市)爱卫会办公室备案。

开展异地除“四害”有偿服务,还应向服务所在地的市、县(市)爱卫会办公室备案。

除“四害”有偿服务机构,每半年向所在地的市、县(市)爱卫会办公室提供服务对象名单、服务内容、使用药物种类、工作质量等情况。

除“四害”有偿服务机构逐步推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,建立行业规范,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。

省爱卫会办公室对具备合法资质和相应条件的除“四害”有偿服务机构建立定期公示制度。

    第十五条  各市、县(市)爱卫会办公室对辖区内除“四害”有偿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及其工作质量实行评估和监督,指导开展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。

    第十六条  凡在本省生产、销售、使用的灭鼠、卫生杀虫药物、器械,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与标准。禁止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、卫生杀虫药物。

    第十七条  对除“四害”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,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、奖励。

    第十八条 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,由所在地的市、县(市)爱卫会办公室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、限期整改、罚款处理:

    (一)物业服务企业、单位、住户的沟渠、沙井、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,给予警告,并责令限期清理,逾期不改的,对物业服务企业、单位处以罚款500元至1000元,住户罚款50元至100元;

    (二)物业服务企业、单位、住户堆积垃圾或粪池、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,给予警告,并责令限期清理,逾期不改的,对物业服务企业、单位处以罚款500元至1000元,住户罚款50元至100元;

    (三)单位室内“四害”密度超过“省标”的,给予警告,并责令限期除害,逾期不改的,处以罚款500元至1000元。

    第十九条 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、“四害”密度超过“省标”的,由所在地市、县(市)爱卫会办公室给予警告,并责令限期改进,逾期不改的,处以罚款1000元至5000元。

    第二十条  除“四害”有偿服务机构提供有偿服务,应确保除“四害”质量;除“四害”效果未达到“省标”或合同要求的,接受服务单位可依法追究提供有偿服务者的民事责任。

    第二十一条 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,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处理。

    第二十二条  违反本规定,拒绝监测、阻碍执法检查而危及执法者人身安全者,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。

    第二十三条  本规定各项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,罚款一律按规定上缴国库。

    第二十四条  爱卫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,必须尽职尽责,依法办事。对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收取贿赂者,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,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    第二十五条  市、县(市)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,结合当地实际情况,制定实施细则。

    第二十六条 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。逾期不申请复议、起诉,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,由处罚单位报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规定自200  年 月 日起施行。1994年12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《广东省除‘四害’管理规定》(粤府〔1994〕146号)同时废止。